《山西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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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政办发〔201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6〕26号)及省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形成一批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省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总体要求。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在现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强化资源整合,通过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不搞大拆大建。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试点先行与普及发展相结合,推动各地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的建设运行模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加快建立有效的需求反馈和供需对接机制,进一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让群众享有更多文化获得感。

  二、规范基层建设

  (三)科学规划布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包括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两项任务。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在全面摸清辖区内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紧密衔接我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分级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台账。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充分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人群需求,关注特殊群体。在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预留公共文化设施用地。(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国土资源厅)

  (四)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执行。尚未建设综合文化站的乡镇要迅速填补空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拆除的综合文化站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相关规定择地重建,对挤占挪用的综合文化站设施设备要立即恢复其服务功能。乡镇可在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乡镇综合文化站”牌子。(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集合建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大院、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在推进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和完善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要重视消除城乡结合部公共文化服务“盲区”。(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六)拓展和完善户外配套设施。充分发掘利用城乡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盘活现有场地存量。进一步优化广场用地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布局,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配套的文体广场。文体广场要配备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路径)、夜间照明设备、有源音箱等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偏远山区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套建设戏台舞台、乡村文化记忆展室。(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明确功能定位

  (七)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市、县人民政府要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山西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需求,突出地方文化特色,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着重发挥好政策宣传、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基本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八)整合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拓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手段,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九)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以党组织生活、党员活动、党员志愿者活动等基层党员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

  (十)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与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服务相融合,配合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便捷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科协、省文化厅)

  四、丰富内容形式

  (十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政策、脱贫攻坚目标举措及惠民措施,通过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讲坛等多种形式,帮助群众更好地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凝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结合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把理想信念教育、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践行和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宝贵精神财富深入传播到群众中去;推动基层善行义举榜建设,举办山西好人、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宣讲巡演活动,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方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普法教育、科学普及、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科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二)大力实施“乡村文化记忆工程”。传承弘扬山西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历史人文资源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间歌舞、传统体育比赛等民族民俗活动,培育地方特色文化,强化农村文化认同。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普查”“细理”“善存”“展示”“活用”等步骤,梳理乡村历史脉络、文化烙印和乡风民俗等文化资源,建立乡村文化档案和数据库,延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内涵功能,协同推进文化建设、乡村旅游、生态农业,留住乡愁、乡风、乡韵。(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档案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党史办、省方志办)

  (十三)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支持群众自办读书社、书画社、戏曲票友会、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妇女文艺健身培训、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体质测定,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普及与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残联)

  (十四)创新基层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和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及时准确掌握群众真实文化需求。根据服务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实际需求,推出一批特色文化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开通网站、博客、公众号、移动终端APP等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拓宽公共文化服务渠道。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具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加入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和农村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争取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国家文化体育等相关机构和骨干文艺团体建立对口帮扶示范点,推动省、市、县三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形成常态化帮扶机制。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五、创新运行管理

  (十六)强化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从实际出发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因地制宜利用现有设施进行改扩建或新建;建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细化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建立既与县级财力相适应又能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保障机制,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合理配置、集中管理、优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宣传文化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十七)健全管理制度县级负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村(社区)支委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国有资产档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使用。要结合当地群众文化需求,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工作准则,健全活动登记、服务指引等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制度上墙、工作人员信息上墙、服务内容公示上墙;结合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紧紧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转;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行业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体育场(馆),承担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资源配置、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职责,要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为依据,指导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制定服务规范,切实加大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九)推广总分馆模式。建立以县级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的总分馆模式,实现县级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人、财、物进行统筹管理。县级文化馆要切实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担负起“总馆”职能,主动与上级指导单位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对接联络、联网联动,加快实现全省公共文化服务统筹调配、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鼓励群众参与。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二十一)探索社会化运营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各市每年选取不少于5个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运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二十二)贫困地区基层文化服务兜底保障。贫困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文化改革发展特别是当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台账,统筹部署推进。省、市两级继续加大文化资源向58个贫困县(区)倾斜的力度,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扶贫与扶智相结合、脱贫与兴文相结合、助力与鼓劲相结合,使贫困地区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获得更多文化实惠。(责任单位:贫困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六、实施步骤

  (二十三)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4月-9月)。全省开展“百乡千村”试点建设。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传统文化等实际,每市确定10个乡镇(街道)和100个建制村(社区)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探索建设路径和服务模式,以点带面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到2017年9月底前,全部试点按照《山西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服务标准(暂行)》(附件1)和《山西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标准(暂行)》(附件2)建成标准化试点。长治、朔州、晋中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各项指标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和管理机制,引领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四)推广普及阶段(2017年10月-2019年12月)。按照“无则立,有则优”的原则,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加强县级文化部门(单位)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和指导,建设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和活动站点的总分馆体系。2018年各市、县完成建设任务达标总量7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普遍达到《山西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服务标准(暂行)》(附件1)和《山西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标准(暂行)》(附件2)。(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五)督导验收阶段(2020年1月-6月)。对各市、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督导验收,对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逐级倒查责任、严肃追究、通报问责。(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7月-12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设施设备配套,完善考核评价机制。2020年底前,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基本健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本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对接相关规划,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城乡社区建设、脱贫攻坚等工作要求,在2017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举措、责任分工和标准时限,确保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这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落到实处。市、县政府要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整合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相关的各项补助资金,科学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保障力度。省财政加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和贫困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市级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奖励资金的规划和统筹分配工作。县级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拓宽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渠道,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二十九)优化人员队伍。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文化队伍人员不足问题,按规定配齐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由公共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建立公共财政购买和补贴的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公共财政购买和补贴的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人员由县级文化部门(单位)垂直管理;原乡镇(街道)文化广播站或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专干由县级文化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推广文化部“阳光工程”农村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经验,探索将文化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建立文化管理员、协管员、指导员与文化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等相结合的队伍,构建专兼结合、多元共治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挖掘乡土文化能人,全面提升基层专兼职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民政厅)

  (三十)严格督导检查。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探索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附件:1.山西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服务标准(暂行).doc

  2.山西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标准(暂行).doc



本文来源:https://www.ahwmw.com/fanwenxiezuo/3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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