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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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八条 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 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四)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年审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收费单位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重点审验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验结论。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对审验未发现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注明“XXXX年度已审验”,并加盖收费年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审验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违规收费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跟踪移交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收费年审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纠正收费单位乱收乱支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年审工作和票据年审工作(以下统称年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时,以物价主管部门为主联合设立年审办公室,负责年审工作具体事务。

第四条 年审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年审工作审查内容:

(一)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二)收费许可凭证;(三)收费执行情况;(四)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五)收费账目管理情况;(六)收费上缴和留用支出情况;(七)其它应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并在年审开始前一个月,将计划通知收费单位。

第七条 收费单位按年审工作计划要求,填写《收费收支年审表》和《收费票据年审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年审办公室。

第八条 年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九条 审查终结后,年审办公室制作年审结论书并通知收费单位。审查合格的,年审办公室在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收费单位限期纠正,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审查工作应自审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结束。

第十一条 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乱支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按照《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对年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可按收费单位收费收入3‰-5‰的标准收取年审管理费。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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