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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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当前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诸多领域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方面,这一制度系统的设计运作等是和我国的政治文化相结合的。在近些年我国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背景下,依法治国的国策逐渐得到落实,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就比较重要。本文主要就涉法涉诉信访的内涵及主要特征加以阐述,并对其功能定位以及发展的现状简要分析,然后就现阶段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问题及问题成因加以详细分析,最后探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优化策略。希望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关键词:涉法 信访 涉诉

  随着我国的改革逐步深化以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不断的显现,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制度当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将这一层面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就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合法权益,从而来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信访作为是公民申诉维权的重要表达平台,也是对社会矛盾进行反映的晴雨表,虽然在近几年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了相应的改革,但从整体的形势发展来看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其中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有待解决。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其实质性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内涵及主要特征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内涵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在司法以及立法当中并没有得到明确化的规定,而在各级的文件谈话中也有着不同的解释。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当中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就是依法归属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和人民检察院部门进行处理的信访案件。从这一定义就能够看出对这一概念所上升的层面。准确而言,涉法涉诉信访就是在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是亲属,在来信以及来访的形式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时,再向其他的国家机关进行去信去访,然后通过一些措施促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这样一种行为。

  (2)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特征体现

  从涉法涉诉信访自身的特征体现来看,主要体现了信访原因的复合化特征,对涉法涉诉信访引起的原因有着多方面因素,首先从办案机关层面来说,政治机关的思想认识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存有差距,还有的是对案件的释法说理以及解疑答惑的工作没有到位。加上案件在具体的办理质量上存在着问题,所以造成了办案机关的信访机构的设置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而从信访人自身的要求来看,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还相对较为薄弱,并且对案件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的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数量相对比较多,而当事人也都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基本未接受高等的教育,在经济收入来源方面也相对比较少,法律意识以及知识都不足,在诉讼的能力上也相对比较薄弱。而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实质性问题解决的能力还不是很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时间的跨度上相对比较长,以及案件的涉及面相对较广等特征。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功能定位及发展现状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的功能定位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不仅是信访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比较重要,涉法涉诉信访的功能是多样的,有民主监督功能以及参政议政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这对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保障。从民主监督的功能层面来看,涉法涉诉信访是民众监督司法比较有效的机制,而在民主监督的功能上主要是体现在信访人结合自身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感受经历,在信访的作用下对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行为来通过信访的方式提出意见或者是批评。

  再者就是参政议政的功能,公民能够通过和司法机关进行直接的接触对其在司法活动当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进行反映,并对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或者是意见。所以涉法涉诉信访作为司法民主的特定形式,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推动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涉法涉诉信访在纠纷的解决功能上是最为重要的,从本质上来说,信访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机制,其自身有着极强的随意性和灵活性,所以这就从调解以及仲裁等解决方式当中脱颖而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其纠纷解决的能力还要进行不断的完善。

  (2)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现状来看,主要体现出信访群体的多元化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大化,和重复访以及越级访的比例相对较大等方面。从信访的群体上来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现状,这就表现在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是在信访的内容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内容从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以及枉法裁判等逐渐的向着合同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等领域扩展,所触及到的领域也不断的扩大;另外是在信访的主体方面呈现出的多元化,信访主体已经从过去农民和企业职工向着城市居民和民办教师等弱势群体进行发展。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涉法涉诉信访发展过程中还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终结制度效率不高以及周期较长,对于报请信访终结周期相对比较长,从而造成了案件长时间处在等待终结的状态。再者就是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在经过复核作出终结的决定之后,案件的当事人依然会纠缠闹访等,所以在终结制度以及与其设置的初衷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其次,在实际的应对处理过程中存有很大的难度,一些上访的群众有着信访不信法的倾向,不到政法机关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反映问题,采取馋访闹访的方式。在当前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下,通过网络舆论来造势,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多,所以在对这一情况进行应对的时候就比较被动。从实践能够看出,经常上访的民众在思想上都相对比较偏执,使得一些基层党政机关做了大量说理工作却没有得到较好的效果。

  再者,涉法涉诉信访和法治轨道相偏离,行政救济以及司法救济的功能出现错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行政救济方式还不具备终结性,行政逻辑和司法逻辑没有得到同步进行有机涉法涉诉信访破坏了司法权威所存在的条件,涉法涉诉信访弱化了司法权威所需要的社会心理,信访案件行政化解决过程中对司法的权威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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